律师回答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办理,但是针对经济案件,就由经侦大队办理,但是拘留人的满足一定的条件,也可以由经侦大队办理,条件为:1、流窜、多次、团队作案的情形;2、行为人犯罪后有逃跑等嫌疑的;3、有掌握行为人犯罪证据的:4、行为人身份不明;5、犯罪前后或者犯罪时被发现;6、有流窜作案等嫌疑的。
法律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,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,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先行拘留:(一)正在预备犯罪、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;(二)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;(三)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;(四)犯罪后企图自杀、逃跑或者在逃的;(五)有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;(六)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;(七)有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。
章法 律师普法
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
章法律师,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,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,具有国家注册营销师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,同时担任余干深圳流动党员支部书记、江西省余干政协委员
擅长:刑事辩护、工程建设、债权债务、离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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